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3012号4层8466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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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,是指纳税人自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,依照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其他有关企 业所得税的规定,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,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,确定该纳税 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,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、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、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。
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、费用,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、 费用的有效凭证,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,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;但在 汇算清缴时,应补充提供该成本、费用的 有效凭证。
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 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 部凭证的,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:
(一)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 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 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 等证明资料);
(二)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
(三)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(四)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
(五)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
(六)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1.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税 发〔2009〕79号)
2.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号)
3.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 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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